公共场所指哪些

2025-05-21 03:00:45

一、公共场所指哪些

(一)宾馆、餐馆、旅社、招待所、车马驿站以及提供餐饮服务的咖啡馆和酒吧;

同时还包括提供休息场所的茶座等。

(二)提供洗浴服务的公共浴室,以及提供理发和美容服务的理发店和美容店。

(三)设有影剧院、录像厅(室)、游艺厅(室)、舞厅及音乐厅等娱乐设施的场所。

(四)具备体育比赛或训练功能的体育场(馆),以及提供游泳活动的游泳场(馆),还有供公众休闲娱乐的公园等。

(五)展示各类艺术品和文物的展览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以及收藏图书资料的图书馆等文化机构。

(六)提供商品销售和书籍购买服务的商场(店)和书店等商业场所。

(七)为患者提供等候就诊的候诊室,以及为旅客提供等候交通工具的候车(机、船)室,以及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各种交通工具等。

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二条

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:

(一)宾馆、饭馆、旅店、招待所、车马店、咖啡馆、酒吧、茶座;

(二)公共浴室、理发店、美容店;

(三)影剧院、录像厅(室)、游艺厅(室)、舞厅、音乐厅;

(四)体育场(馆)、游泳场(馆)、公园;

(五)展览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图书馆;

(六)商场(店)、书店;

(七)候诊室、候车(机、船)室、公共交通工具。

二、公共场所裸露身体被拘留,属于什么拘留

公共场所裸露身体被拘留,属于行政拘留。

猥亵他人的,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,情节恶劣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;猥亵智力残疾人、精神病人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。
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

猥亵他人的,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,情节恶劣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;猥亵智力残疾人、精神病人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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